最高法院: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被告因此提出不应赔偿,法院认定该概括性抗辩虽未明确但可视为包含了调减违约金的主张
时间:2022-06-02 14:41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被告因此提出不应赔偿,法院认定该概括性抗辩虽未明确但可视为包含了调减违约金的主张可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 调减违约金 概括性抗辩 赔偿损失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裁判要旨
被告在诉讼中虽未明确提出调减违约金的主张,但其提出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不应向其赔偿的抗辩,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作出的该概括性抗辩包含了调减违约金的主张,并据此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不缺乏依据。
案例索引
【上海华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2406号
案 由: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01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美盛公司在一、二审中虽未明确提出调减违约金的主张,但提出了华堃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不应赔偿1000万元的抗辩,一、二审认定美盛公司作出的该概括性抗辩包含了调减违约金的主张,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不缺乏依据。华堃公司称其代理销售的部分在仅占整个开发项目12%的基础上,美盛公司需要支付的佣金已在人民币3500万元以上,并据此主张如整个项目再由华堃公司代理销售,其所获佣金不可能低于1000万元。但仅依据上述主张并不足以证明其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必然在1000万元以上,因华堃公司对其损失数额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一、二审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特性与规律,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实体处理并无明显失衡,华堃公司该部分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海华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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