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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建农村两层(不含)以上建筑的工程施工主体应当具备施工资质,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建房施工工程合同无效,当

时间:2022-07-04 09:50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承建农村两层(不含)以上建筑的工程施工主体应当具备施工资质,无资质自然人承包建房施工工程合同无效,当事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关键词
    合同效力
 过错责任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 施工资质


裁判要旨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案涉房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厂房、宿舍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其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案例索引

【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与林艳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号:(2020)最高法民申4081号

    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30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林及时与杨雪如系夫妻关系,林荣波系林及时、杨雪如之子,林艳平系林及时妹夫。2005年至2006年期间,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将福建省惠安县洛阳镇前园村的房屋交由林艳平承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过程中,林及时陆续支付给林艳平工程款230万元。2007年,案涉房屋完工并交付林及时使用。后林及时发现案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其中案涉厂房的鉴定结论为该幢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性的评级可定为D级,即该建筑物的安全性极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案涉宿舍楼的鉴定结论为案涉建筑主体结构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可定为Dsu级,即该建筑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据此,首先,关于案涉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将其农村的房屋交给林艳平进行建造,并支付了工程款,林艳平向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交付了房屋,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正确。案涉厂房有三层、宿舍楼有五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来,投资额超过30万元,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案涉房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厂房、宿舍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其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由于本案工程的承包人林艳平系自然人,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林艳平与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拟利用案涉工程项目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另一方为施工方,双方均应当明知建设工程施工主体必须具备施工资质的法律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施工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林艳平返还已收取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的230万元工程款,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的损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已经得到了补偿。再次,因案涉房屋系占用农村宅基地所建的厂房、宿舍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进行建设,原审判决以此为由,认定案涉建筑物不具备重建的前提条件未予支持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关于拆除及重建费用的主张,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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