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起诉受理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当
时间:2025-01-03 11:27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起诉受理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当经实体审理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关键词
适格被告 明确被告 实体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的被告”。起诉受理后,被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抗辩理由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被告是否适格、应否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而非欠缺起诉条件,如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方式处理,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难以排除“未审先定”的合理怀疑。
案例索引
【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终168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3月22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764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编者注: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的被告”。起诉受理后,被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抗辩理由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财信特来电公司作为涉案合同一方,认为妙盛企业孵化港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向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属于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至于该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一审裁定以主体不符驳回财信特来电公司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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