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守约方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违约
时间:2025-01-03 11:27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案 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洛阳城建公司与洛阳龙武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洛阳城建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被《补充协议(一)和(二)》变更废止,经查,《补充协议(一)和(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不同,无洛阳龙武公司的签章,亦未得到洛阳龙武公司的追认,故不足以认定《补充协议(一)和(二)》已替代《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洛阳城建公司虽然已将其代表冉博在洛阳龙武公司中所占的股权转让,但对于转让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致,洛阳城建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故洛阳城建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应继续履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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