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实施建设
时间:2025-01-03 11:27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宅基地使用权 违法建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强制拆除行政赔偿
对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应充分考虑房屋的建设时间和历史形成等因素,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实施建设行为,所建房屋建成时间较晚,即便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必然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可以补办手续的情形。
【覃述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行政赔偿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7)最高法行申6326号
案 由: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行政赔偿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换句话说,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均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作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行政机关。本案中,《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是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性法规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属于南宁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根据上述开发区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南宁经开区管委会的行政职权由南宁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南宁市政府、市规划局已经通过发文或签署授权文件方式,将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的相关职能授予南宁经开区管委会行使,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覃述沅主张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不具有相应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覃述沅拒不履行180号决定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催告履行通知,覃述沅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陈述和辩解意见,也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南宁经开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覃述沅主张,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生效的180号决定已经确认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覃述沅于2013年4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即实施建设行为,即便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属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可以补办手续的情形,180号决定认定其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无重大明显违法,可以作为强制拆除的根据。覃述沅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南宁经开区管委会是依法设立的南宁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开发区管辖区域内行使南宁市政府授予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作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必要时应当依法定程序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在开发区范围内独立行使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由南宁经开区管委会长期行使本应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的法定职权,本院对此予以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覃述沅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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