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团队 >

最高法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

时间:2025-01-03 11:28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案外人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怠于提出异议案外人的债权人保全自己的债权代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关键词
       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排除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怠于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2.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代案外人提出异议异议的主体虽然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异议事由系基于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主张实体权利,异议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异议本质上是一种实体性异议,只有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才能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确保最终通过异议之诉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能否执行问题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

深圳市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联电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执申字第243号

案由:执行复议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4月29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是,应通过何种程序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这种异议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案外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种是基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这种异议本质上是一种实体性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程序中,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的,均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本案中,在中山中院查封、拍卖登记在案外人南海发电厂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案外人南海发电厂作为登记权利人,本来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寻求救济,但由于南海发电厂未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富昌公司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在这种情况下,富昌公司以法院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南海发电厂名下土地使用权侵害其债权为由提出异议,实际上是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代案外人南海发电厂提出异议,异议的主体虽然是案外人的债权人,但异议事由系基于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主张实体权利,异议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因此,该异议本质上是一种实体性异议,只有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才能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确保最终通过异议之诉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能否执行问题作出裁判。相反,对富昌公司提出的异议,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因异议审查程序和复议程序中均应坚持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因此无法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属和能否执行的问题从实体上作出裁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中的实质争议。

综上,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怠于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中山中院和广东高院对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36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

三、指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上一篇:最高法院:单位出具的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院不予采信

下一篇:最高法院:公司向股东单笔转账尚不足证明构成人格混同,但股东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在接受转账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

 

 

相关内容

 
 
咨询留言
    法律咨询  文书代写  委托律师
    专家论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看不清?
Copyright © 2022 www.zsss010.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再审申诉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295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