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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单位出具的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负责

时间:2025-01-03 11:29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单位出具的仅加盖单位印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法院不予采信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效力认定 单位证明材料 民间借贷 证据形式
 
裁判要旨
       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
       【梁翰辉、翁秀聪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0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梁翰辉虽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证明及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涉人民705万元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仅能证明转款时间及金额,不能证明所涉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审查期间,梁翰辉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梁翰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梁翰辉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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