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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已超二十年追诉期限的恶性犯罪仍可被追诉

时间:2017-08-02 21:55  来源:新京报 

 

  最高检7月14日发布,以涉嫌强奸罪核准追诉一名潜逃21年的犯罪嫌疑人。


  21年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奸杀一名8岁女童后潜逃,这起案件一度在当地引发较大恐慌,警方多次调查未果。直到2013年,公安机关才通过DNA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今年3月,刘某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归案。
  最高检昨日通过官网发布消息称,虽然按照刑法规定,本案的20年追诉期限已过,但考虑到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依法以涉嫌强奸罪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奸杀案疑犯21年后归案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一则21年前的案件。
  最高检通报称,案发1996年11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行至河南省新密市一乡间小路,将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刘某某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数日后,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2013年,公安机关在本案物证中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经过排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但此时,刘某某已潜逃至新疆克拉玛依市。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日报》报道,今年3月1日,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河南省新密市公安局协查通报称,1996年强奸、杀人案的嫌疑人疑似在克拉玛依市出现,请求刑警支队给予协查。
  经过排查,克拉玛依警方最终发现刘某某在金龙镇一带活动。
  办案民警前往金龙镇,先后走访之前雇佣过刘某某的六家企事业单位,锁定刘某某的具体位置,并于3月1日当天在金龙镇田园小区8幢楼房前,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控制。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的一处破窑洞内,将一名8岁的幼女强奸后杀害的案件事实。随后,克拉玛依警方将嫌疑人刘某某移交河南新密市公安局。
  案件曾引发较大恐慌
  案发地所在的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名马姓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该起案件在当地曾引发较大恐慌。其表示,案发地属于村里学生上学的必经之路,周围居民较少,常有空置窑洞。而在21年间,多次有警察来到村里调查。
  一名马沟村村民介绍,遇难女童系在中午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废弃窑洞时,被嫌疑人拖入内强奸,后用土埋在窑洞里。事发前,女童住在村内外婆家。
  新京报记者从侦办此案的河南省新密刑侦三中队获悉,21年间,警方对嫌疑人的追捕一直未间断。但由于案发地属于农村地区,且事发时监控设备尚未普及,身份识别系统也未实现全国联网,给侦办工作带来难度。
  昨日,记者联系案件中被害女童家属,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最高检官网中称,嫌疑人到案时,该案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当地公安机关遂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因此依法作出了对刘某某核准追诉的决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链接】

  最高检曾发布核准追诉指导案例

  最高检昨日通报的核准追诉案件绝非孤例。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7月,最高检就曾发布核准追诉的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马世龙抢劫案、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案2个为核准追诉案例,杨菊云故意杀人案、蔡金星等抢劫案2个为不核准追诉案例。
  当时最高检发布的情况显示,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核准追诉时,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后果与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秩序恢复情况等多种因素。
  此外今年2月《检察日报》发布的消息显示,一起28年前的案件也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
  1988年8月7日23时许,姚某等人在新晃县李树乡看完电影后,回家路过杨从星放置抽水机的河堤,杨从星误以为姚某等人盗窃其抽水设备而破口大骂,为此双方发生冲突,杨从星用匕首猛刺姚某胸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杨从星潜逃。2016年5月11日,杨从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层报至最高检后,该案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追问】

  追诉20年旧案为何须报请最高检?
  我国1979年刑法第67条和现行刑法第87条都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现行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为何要上报最高检?此前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曾回应,由最高检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对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追诉的极其慎重的态度,也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从实际情况看,一些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犯罪,即使已经过了追诉期限,如果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这些犯罪分子一般也都是核准追诉的。

  为什么有些案件不受追诉期限制?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南大碎尸案也曾因追诉期的问题引发讨论。1996年1月,南京大学一名女学生遇害并被碎尸,凶手至今仍未落网。
  去年恰好是该案发生20年,网上有评论称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南京公安机关就此专门回应称,根据现行刑法第88条规定,当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因此不受20年追诉期的限制。
  对于什么样的案件不受追诉期限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门金玲分析认为,按照刑法规定,案件发生后如果当时有受害人或者家属报案,或者犯罪事实被发现,程序已经启动、公安机关立案了,只是找不到犯罪嫌疑人,这时案件不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管什么时候把人抓住,都要追责”;如果不属于上面这几种情况,案件要受到时效限制,也就是适用刑法87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而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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