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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资后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利益,能证明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起诉返还投资款

时间:2022-05-23 10:14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出资后能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利益能证明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起诉返还投资款
 
关键词
       股东利益 股东出资 股权协议 返还投资款 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返还其在公司的投资款。该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列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提供了当事人与原始股东签订的各项协议,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向公司出资却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主张返还投资款,自己是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
 
案例索引
       【李德义与枣庄奥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2351号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由: 股东出资纠纷
       裁判日期: 2016年9月27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李德义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李德义作为一审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奥力公司返还其在奥力公司的投资款400万元。该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李德义在起诉书中列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提供了李德义与王君签订的《股权协议书》、奥力公司为李德义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证据,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向奥力公司出资400万元,却没有成为奥力公司股东,主张返还投资款,自己是与奥力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经审查,李德义的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受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应依法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实体判决,支持或驳回李德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李德义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556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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