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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案外人如何申诉被封财产

时间:2017-06-09 18:48  来源:未知 

 

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李道演

    在财产型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降低受害人损失、尽可能追回涉案财产,经常会发生过度执法、任意冻结第三人财产的现象。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面临家人被拘的困境后,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发现自己名下的财产被冻结,更加手足无措。家人是否被冤枉暂且不论,自己名下合法的财产被冻结,又该如何申诉?面对公安机关非法查封冻结等行为,笔者对申诉的操作方法做简要总结,谨供参考。

    一、对非法冻结的申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非法冻结行为的形式:“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013年9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补充了“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查封、冻结财物的”。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意见》,第二条明确要求:“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如何认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以上法规、规章对于判断违法、违规的冻结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是否与案件有关,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来看:“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因此,对案件有关的财产,首先要确定是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及其孳息。但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所得都可以查封冻结。

    具体以诈骗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同样条款在2014年的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中也有出现。

    因此,如果属于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存在明知、无偿、低于市场价格或源于非法财物的,该财物所有者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查封冻结措施。

三、申诉的部门及流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条文规定:
    申诉主体: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申诉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受理时限: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承办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部令第21号),公安机关内部接受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应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负责“接受、转送、交办或者直接调查来信来访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并对控告、申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但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来看,相关业务部门也可自行接受控告、申诉并答复。

附:《关于要求解除对案外人财产冻结措施的申诉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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