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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解除对案外人财产冻结措施的申诉书

时间:2017-06-09 18:43  来源:未知 

 


申诉人:张某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诉事项:解除对善意案外人张某的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诉人目前了解的情况,张某的汇款是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清偿债务,与本案无关;申诉人不知该款项的真实来源,是善意取得。贵局对申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于法无据,应立即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某所得的款项与本案涉嫌诈骗犯罪行为无关。(视诈骗罪名是否成立的初步分析意见而定)
二、退一步说,即使将张某所得的款项都认定为诈骗财物,但申诉人收到的款项是张某用于清偿债务,申诉人不知该笔款项是诈骗财物,对申诉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严重侵犯了善意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张某与申诉人的债权债务,是真实、合法存在的。
其次,申诉人不存在明知张某归还债务的款项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情形。
三、我国当前强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规范,及时解除对申诉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意见》文件精神,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申诉人理解并支持贵局为打击违法犯罪办案的需要,降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尤其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的处理,更要注重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
据此,申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冻结措施的、明显超出涉案范围、应当解除冻结而不解除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控告。请予重视、审核并采纳,立即解除对申诉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谢谢!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诉人:
xx年x月x日

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李道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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