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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时间:2017-08-02 1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由来】

再审申请人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2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情况】

宇圣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主要理由:

一、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专门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程序违法。

二、原审法院虽在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载明了“你方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69246.52元。限你方于11月29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的通知事项,但因该通知事项未采取加粗、放大字体的方式或其他足以引起宇圣公司注意的方式,且亦未就该通知事项的含义、法律后果等向宇圣公司释明,该通知事项不能对宇圣公司产生约束力。

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本案中,宇圣公司未在2016年11月29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应当另行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因原审裁定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因此,宇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张爱珍

审 判 员毛宜全

审 判 员王展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琳

书 记 员喻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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