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资后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
时间:2025-01-03 11:34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出资后未能成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利益,能证明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起诉返还投资款
关键词
股东利益 股东出资 股权协议 返还投资款 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返还其在公司的投资款。该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起诉书中列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提供了当事人与原始股东签订的各项协议,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向公司出资,却没有成为公司股东,主张返还投资款,自己是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
案例索引
【李德义与枣庄奥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申2351号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由: 股东出资纠纷
裁判日期: 2016年9月27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李德义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李德义作为一审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奥力公司返还其在奥力公司的投资款400万元。该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李德义在起诉书中列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提供了李德义与王君签订的《股权协议书》、奥力公司为李德义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证据,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向奥力公司出资400万元,却没有成为奥力公司股东,主张返还投资款,自己是与奥力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经审查,李德义的起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受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审法院应依法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实体判决,支持或驳回李德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李德义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556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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