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诉请家庭代表签订的未否认继承人对
时间:2025-01-03 11:33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诉请家庭代表签订的未否认继承人对房屋相应权利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可通过诉讼另行解决
关键词
法定继承 共有 补偿利益 拆迁安置补偿 家庭内部财产纠纷
裁判要旨
当事人虽系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其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在子女之间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成员作为整个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一人所有。
案例索引
【陈春娥、陈春莉、陈春蕊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号:(2018)最高法行申4869号
案 由:其他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8月28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根据《马寨镇杨寨社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补偿安置主体权属认定按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本案三再审申请人虽系李玉兰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并通过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了其对案涉房屋的相应权利,但三再审申请人的户籍均不在案涉宅基地对应的家庭户内,也不是案涉宅基地的实际使用人。在李凤英与三再审申请人等人就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二七区政府根据马寨镇杨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宅基地证明等材料,将在案涉宅基地上唯一有户籍的李凤英作为整个家庭的代表,并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维护整个家庭的权利,并未从法律上将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仅分配给李凤英一人所有。三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实质是对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争议,鉴于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系二七区政府对李凤英所代表的整个家庭的补偿,以及生效民事判决对三再审申请人的房产份额已经予以确认,且李凤英对三再审申请人的相应份额也予以认可,双方可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解决。故,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春娥、陈春莉、陈春蕊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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