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未按约付息已构成违约的借款人,
时间:2025-01-03 11:33 来源:青天在线团队

最高法院:对未按约付息已构成违约的借款人,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不发书面通知或声明,直接以起诉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关键词
金融借款合同 违约 贷款提前到期 合同解除 再审理由
裁判要旨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金融机构(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当使用何种方式并没有限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亦未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方式,因此金融机构(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曲靖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天奎、程道乾与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越州信用社及曲靖市麒麟区兴胜有限责任公司、代金龙、代金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 (2021)最高法民申1434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12日
案 号: (2021)最高法民申1434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12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关于越州信用社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越州信用社与兴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越州信用社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兴胜公司未按约付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越州信用社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对于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当使用何种方式并没有限制性法律规定,越州信用社与兴胜公司亦未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方式,因此越州信用社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无不当。万泰公司、赵天奎、程道乾提出因越州信用社未给兴胜公司发书面通知或声明,贷款未到期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曲靖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天奎、程道乾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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